王蔚律师亲办案例
唐某雇员受害赔偿案件的办案总结
来源:王蔚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7-06
浏览量:600

 

一、案情简介
原告:唐某,男,1975年出生;
被告: 1、刘某,包工人; 2、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: 3、南通某公司;
原告跟随包工人刘某在昌平某学院公寓楼从事外墙装饰施工,2009年7月22日工作时,从三楼摔下,被送往昌平医院,后转院至清河999抢救中心。共花去医药费金11万,全部为包工人刘某支付,现要求赔偿。
二、办案过程
1、11次取证:包括3次市建委、2次昌平工商局、2次南通某公司、2次999急救中心、1次发包单位、1次昌平建委、1次鉴定中心、1次鉴定所;

2010年3月23日,市建委查询工程分包信息,

2010年3月26日,昌平发包方了解唐某案件施工单位,去唐某所在的999抢救中心,了解病人情况;

2010年3月29日、2010年3月31日2次联系南通某公司王经理,确定分包单位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,并希望传真分包合同复印件,未果;

2010年4月20日、2010年4月23日二次去南通某集团公司,协商赔偿事宜,并取得承包合同,该合同成为本案关键证据,直接证明了外墙保温防腐、装饰工程由南通某公司总承包,后又分包给给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。

2010年4月26日 再次去北京建委信息公开查询信息;

2010年4月29日再次去昌平工商局查询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工商档案,了解建筑资质信息;当天去昌平区建委,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,查询资质信息,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确实未办理过装修资质,在昌平区建伟没有该企业资质备案信息。

2010年5月5日 星期三

唐某已经出院,因为部分住院押金条在包工人刘某手里,无法结算医药费,目前医院还不同意开具诊断证明和复印病例,告知当事人找医院尽快办理,下周准备起诉。

2010年7月6日 星期二

下午:唐某案件开庭,被告刘某未出庭,质证时因法官打断原告质证意见,使得原告未能就被告提出的证据(未提供原件)充分发表质证意见,该案还需再次审理,伤残鉴定需要高院摇号;

2010年7月9日再次去昌平工商局调取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,庭审中对方提过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、开业时间与查询信息不符;
2010年7月22日再次去建委信息公开取企业建筑资质信息,经查,第一次庭审中对方提交的资质证书为虚假资质。

2010年9月16日 就6级伤残,部分护理依赖鉴定结果,去鉴定机构了解情况;

2、3次调解

2010年4月6日去昌平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协商,双方主张的数额差距较大,协商未果。

2010年4月20日、2010年4月23日二次去南通某公司,希望主持调解,未果,

2010年6月24日南通某公司经理协商,无果;

3、3次开庭

2010年7月6日唐某案件第一次开庭;

2010年10月21日唐某案件昌平法院第二次开庭;

2010年10月25日 唐某案件第三次开庭。

三、办案结果及感受

一审判决刘某、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、南通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、伤残补助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定残后护理费、精神损失费合计286502.39元;判决南通某集团公司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、伤残补助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定残后护理费、精神损失费合计128983.03元,赔偿共计415485.42元

该案属于典型的雇员受害赔偿案件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,承包方、分包方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但是该案存在以下难题,搞清楚三当事人准确名称、联系方式、身份信息、以及他们之间的承包关系;查找证人证言,证明当事人和刘某之间的雇佣关系,由于当事人意识不清楚,了解证人信息,找到证人存在难度;因为伤势较重,不主张协商可直接起诉;因为受伤发生在2009年7月,是效一年,应尽快查找证据;不能使用侵权责任法,个人雇主承担过错责任,对当事人不利。

该案2010年3月11日接受委托,2011年1月30日一审结案。经过多次取证、调解、开庭,最终一审取得满意结果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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